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袁帅杰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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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892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袁帅杰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袁帅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892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JJW3H。负责人:雷廷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小虎、张晓娜,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帅杰,男,汉族,1998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111号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45UF0R4W。负责人:鲁艺博,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双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袁帅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荣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文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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