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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凌丽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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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凌丽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凌丽丽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871714586G被执行人:凌丽丽,女性,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2020)豫0329民初3827号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的账户62×××01存款15943.91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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