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凌丽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7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凌丽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凌丽丽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871714586G被执行人:凌丽丽,女性,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2020)豫0329民初3827号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的账户62×××01存款15943.91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13号 下一篇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袁帅杰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