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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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13号案件名称
王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迎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13号被执行人:王迎春,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住所地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王迎春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52元,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迎春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迎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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