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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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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13号
  • 案件名称

    王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迎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13号被执行人:王迎春,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住所地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王迎春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52元,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迎春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迎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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