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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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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09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汤沟村王后组。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合作社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绿禾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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