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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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31号案件名称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31号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X9N。法定代表人:张炳奕,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64H37E。法定代表人:杨小乙,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3289151T。法定代表人:魏守满,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3311944XY。法定代表人:刘桂杉,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法定代表人:付长浩,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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