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汉芳、田海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3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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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3599号案件名称
辛汉芳、田海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辛汉芳;田海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3599号 原告:田海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辛汉芳,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田海强与被告辛汉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田海强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海强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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