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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4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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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民申4846号
  • 案件名称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48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DESPRODUITSNESTLES.A.),住所地瑞士联邦。法定代表人:巴纳科索??埃奇奥,知识产权品牌保护高级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彭中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宇,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贵,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雀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后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终3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雀巢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对“咖啡伴侣”商标禁用权保护范围应当适用严格标准,二审判决认定“咖啡伴侣”客观上已经有泛化趋势,上述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存在错误;2.一、二审判决在认定“咖啡伴侣”和被诉标志“咖啡伴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方面存在错误;3.二审判决认定咖啡伴侣知名度高,被广泛使用不能说明显著性增强有误;4.一、二审判决认定昆明后谷公司使用咖啡伴旅不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属于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雀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昆明后谷公司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在再审审查中,雀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评字(2015)第23817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商评字(2019)第29552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3.商标撤通字(2019)第Y65号决定;4.商评字(2019)第36086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昆明后谷公司认为雀巢公司提交的不是新证据,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雀巢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咖啡伴侣”商标标志,其字面含义与咖啡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很容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核定使用商品的描述或指代,标志本身显著性较弱,众多的中国境内文献、国图收藏文献、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企业标准以及互联网搜索内容亦可印证这一点。基于此,一审判决主张对“咖啡伴侣”商标禁用权保护范围适用严格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雀巢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雀巢咖啡伴侣”“低脂咖啡伴侣”“液态咖啡伴侣”等词汇,将“咖啡伴侣”指代为一类商品名称,削弱了“咖啡伴侣”作为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二审判决有关“咖啡伴侣”客观上已经有泛化趋势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对“咖啡伴侣”标志的广泛使用和雀巢公司的宣传行为,虽然会推高“咖啡伴侣”的知名度,但会削弱“咖啡伴侣”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损害其显著性,这种知名度的提升和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对商标的显著性产生正向影响。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咖啡伴侣”标志本身显著性较弱,同时“咖啡伴侣”标志和“咖啡伴旅”标志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且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后谷公司)同时使用了标志,并以醒目字体标注,相关公众能够将二者区分开来,一、二审判决认定“咖啡伴旅”未侵害雀巢公司就“咖啡伴侣”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雀巢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昆明后谷公司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其相关再审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雀巢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闻汉东审判员 宋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依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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