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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3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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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3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明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明;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12号12号楼12层1203室。法定代表人:谢振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东城区。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马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450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解除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的《创建餐饮、理疗、休息公益活动项目合同》;二、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400万元;三、驳回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马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马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尚君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马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福建省圣泽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7月23日、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马明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4.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3450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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