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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林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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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938号
  • 案件名称

    庄河市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林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林景峰;王丽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605575XL。负责人:吴国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景峰,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丽雅,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景峰、王丽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08元、执行费4969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一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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