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大连天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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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306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大连天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大连天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建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国辉;丛海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306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05113608X0。(缺席)负责人:汤显春,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旸,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莹,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代理权限按授权手续。被告:大连天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花儿山社区韩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8707964XF。(缺席)法定代表人:崔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建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21028W。法定代表人:孙永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慧,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在职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崔国辉,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缺席)被告:丛海艳,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缺席)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与被告大连天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建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国辉、丛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剑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金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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