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惠、施红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3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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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3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玉惠、施红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玉惠;施红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玉惠,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施红宇,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申请执行人梁玉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360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惠与被执行人施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施红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施红宇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600元,本院已经强制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已经履行700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176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零东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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