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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河海、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7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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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7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河海、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河海;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德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河海,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吴家镇榆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051768343U。法定代表人:徐德柱。被执行人:徐德柱,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宋河海与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彬法官 助理  刘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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