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河海、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7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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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7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河海、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河海;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德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河海,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吴家镇榆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051768343U。法定代表人:徐德柱。被执行人:徐德柱,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宋河海与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彬法官 助理 刘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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