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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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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70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于斌;于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153号。负责人:王淼,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元台镇田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730258084。法定代表人:于斌。被执行人:于斌,男性,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于萍,女性,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于斌、于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于斌、于萍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于斌、于萍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于斌、于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于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区世纪路中××单元××号房屋(为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恒,申请人对本院上述工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于斌、于萍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具体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玲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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