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黄有军、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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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424号案件名称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黄有军、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有军;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黄有军;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02执2424号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货款914880元、利息27792元、案件受理费6624.5、保全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志丹嘉龙石油天然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549元。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在本院领取案件款954296.5元,本院提取执行费11549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4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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