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忠与于枫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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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648号案件名称
王朝忠与于枫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朝忠;于枫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忠,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于枫,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丰县西城派出所南100米路西联家超市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0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朝忠与被执行人于枫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21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振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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