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院宝、张建梅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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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恢143号案件名称
苏院宝、张建梅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院宝;张建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苏院宝,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张建梅,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苏院宝与被执行人张建梅其他案由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7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建梅于上述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苏院宝财产损失202258.40元。因张建梅至今未履行完毕,苏院宝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恢复强制执行。在恢复执行苏院宝与张建梅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国芬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800元。2、2021年4月19日、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分两次缴至本院500元、12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张建梅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4月16日,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张建梅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四、通过走访被执行人张建梅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恢复执行标的为189258.40元,实际执行到位7500元,尚余181758.40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案轮候查封的张建梅的收粮点大棚及办公用房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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