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娟、辛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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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121号案件名称
辛娟、辛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辛娟;何付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何付仓,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旧县 被执行人:辛娟,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付仓与被执行人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辛娟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付仓案件款27200元,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辛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辛娟在洛川农商行金凤分理处有工资账户,账号为2709090601109002300135。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4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付仓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12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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