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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娟、辛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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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121号
  • 案件名称

    辛娟、辛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辛娟;何付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何付仓,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旧县    被执行人:辛娟,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付仓与被执行人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辛娟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付仓案件款27200元,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辛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辛娟在洛川农商行金凤分理处有工资账户,账号为2709090601109002300135。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4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付仓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12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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