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高艺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8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879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高艺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高艺洋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87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1号新星星海中心A塔五层。负责人:王永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辽宁安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镜天,辽宁安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艺洋,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艺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