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依古丽瓦依提等阿孜古丽瓦依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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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577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依古丽瓦依提等阿孜古丽瓦依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阿依古丽瓦依提;阿孜古丽瓦依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7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红山新世纪写字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227XW。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依古丽瓦依提,女,1984年6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孜古丽瓦依提,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依古丽瓦依提、阿孜古丽瓦依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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