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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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42号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忠锋,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忠锋银行存款101038.0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1038.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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