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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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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越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越超。申请人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越超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任永合名下轩逸牌小轿车晋MM130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申请人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晋越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越超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17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任永合名下轩逸牌小轿车晋MM130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90元,由原告稷山县天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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