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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辉、邱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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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58号
  • 案件名称

    张建辉、邱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建辉;邱旭东;张建辉;邱旭东;刘海彦;刘海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58号申请人刘海彦,女,生于1984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合力首府,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建辉,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邱旭东,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刘海彦与被执行人张建辉、邱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张建辉、邱旭东作出还款保证书:从2021年9月6日前给付申请人7000元;剩余案款5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还清。申请人刘海彦同意此还款计划且已领取案款7000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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