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辉、邱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58号案件名称
张建辉、邱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建辉;邱旭东;张建辉;邱旭东;刘海彦;刘海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58号申请人刘海彦,女,生于1984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合力首府,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建辉,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邱旭东,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刘海彦与被执行人张建辉、邱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张建辉、邱旭东作出还款保证书:从2021年9月6日前给付申请人7000元;剩余案款5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还清。申请人刘海彦同意此还款计划且已领取案款7000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刘胜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69号 下一篇 罗国文、杨金洪等许时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复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