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刘胜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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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69号案件名称
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刘胜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刘胜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69号原告: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南环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北。投资人:王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保,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原告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与被告刘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于2021年9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6.00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东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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