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文、杨金洪等许时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复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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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复25号案件名称
罗国文、杨金洪等许时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国文;杨金洪;许时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复25号复议申请人:罗国文,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申请执行人:杨金洪,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许时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复议申请人罗国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执异1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罗国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罗国文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罗国文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来永存审判员 蒋耀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浩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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