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天、高士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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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849号案件名称
张云天、高士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云天;高士哲;穆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84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天,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高士哲,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被执行人:穆金华,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申请执行人张云天与被执行人高士哲、穆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士哲、穆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辽0104民初8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士哲、穆金华的被继承人高宏名下辽A×××**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车辆,8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高宏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48-5号3门房屋,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04执3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审判长 马纯光审判员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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