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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国、刘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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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251号
  • 案件名称

    蒋志国、刘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蒋志国;刘锋;王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251号原告:蒋志国,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第三人:王磊,男。原告蒋志国与被告刘锋、第三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蒋志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朱亚涛人民陪审员  韦东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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