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国、刘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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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251号案件名称
蒋志国、刘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志国;刘锋;王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251号原告:蒋志国,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第三人:王磊,男。原告蒋志国与被告刘锋、第三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蒋志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朱亚涛人民陪审员 韦东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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