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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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131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石;郑朝彬;张友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131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前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勇,男,系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金,男,系联社员工。被告:李凤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朝彬,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友林,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凤石、郑朝彬、张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1元(此款已缓交),减半收取5,170.5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于本裁定书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葱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蒲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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