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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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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131号
  •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石;郑朝彬;张友林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131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前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勇,男,系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金,男,系联社员工。被告:李凤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朝彬,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友林,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凤石、郑朝彬、张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1元(此款已缓交),减半收取5,170.5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于本裁定书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葱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蒲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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