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新惠、段源博等段中耀、郭金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76号
  • 案件名称

    杨新惠、段源博等段中耀、郭金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新惠;段源博;段中耀;郭金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76号申请人:杨新惠,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段源博,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被申请人:段中耀,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被申请人:郭金华,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关于申请人杨新惠诉被申请人段源博、段中耀、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财保265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新惠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段源博、段中耀、郭金华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段源博、段中耀、郭金华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