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2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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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24号之三案件名称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24号之三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法定代表人:王富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街道周贾村村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92676576A。法定代表人:贾现辰,总经理。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122325.5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照为鲁A×××××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欣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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