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久福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3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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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738号案件名称
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久福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久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738号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软件园西洪路528号32#楼。法定代表人:刘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久福,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案件,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连生审判员 苗晓霞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宁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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