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英辉、孟春艳等孟庆营、孟凡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31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3124号案件名称
武英辉、孟春艳等孟庆营、孟凡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武英辉;孟春艳;孟庆营;孟凡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3124号申请执行人:武英辉,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孟春艳,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孟庆营,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孟凡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英辉与被执行人孟春艳、孟庆营、孟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68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3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袁经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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