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邓力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111执9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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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111执9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黎明、邓力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黎明;邓力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111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黎明,女,生于1988年4月2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执行人:邓力之,男,生于1991年8月30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申请执行人张黎明与被执行人邓力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11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黎明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210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力之向申请执行人张黎明给付案件款616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邓力之已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11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存胜审判员 任立新审判员 丁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如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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