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博、张明治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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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872号案件名称
梁海博、张明治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海博;张明治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博,男,1991年12月30出生,汉,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被执行人:张明治,男,1995年11月04出生,汉,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本院在执行梁海博与张明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海博于2020年3月18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明治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治名下没有可供执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治名下没有可供执行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治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治无持有股票(股权)。5、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治名下无可供执行有保险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张明治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明治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靳嵩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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