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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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849号案件名称
宋某某、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郭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关于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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