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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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36号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德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36号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天伦乐园高层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德才,男,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娄德才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会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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