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武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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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46号案件名称
陈生武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生武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6号被申请人:陈生武,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陈生武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5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生武的银行存款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生武已缴纳罚金6,000元,对其账户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生武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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