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津市东都邦顺家具店与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01号
  • 案件名称

    河津市东都邦顺家具店与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津市东都邦顺家具店;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东都邦顺家具店,住所地:河津市东都商城八区。经营者:蒋桂平,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石江乡钳石村枫树下组6号人,身份证号:362221197312047536。被执行人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法定代表人:张福民,系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东都邦顺家具店与被执行人蒋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晋088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东都邦顺家具店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助理郭晋军书记员  张晓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