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201民初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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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民初2154号案件名称
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力·哈力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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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01民初2154号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忠,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合力力·哈力克,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依图尔荪·萨迪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艾海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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