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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201民初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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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民初2154号
  • 案件名称

    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力·哈力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01民初2154号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忠,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合力力·哈力克,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依图尔荪·萨迪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艾海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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