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铜锌矿地区扶贫解困售房办公室、刘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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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413号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铜锌矿地区扶贫解困售房办公室、刘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铜锌矿地区扶贫解困售房办公室;刘平;田洪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桓仁满族自治县铜锌矿地区扶贫解困售房办公室,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红星街。法定代表人:法立毅,系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刘平,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洪利,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桓仁满族自治县铜锌矿地区扶贫解困售房办公室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桓仁满族自治县铜锌矿地区扶贫解困售房办公室与田洪利、刘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7月3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2021年4月8日、2021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4、向县林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权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产信息。5、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股息、红利信息。6、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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