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安某等甘肃羽翔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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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874号案件名称
马某、安某等甘肃羽翔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某;安某;甘肃羽翔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874号原告:马某,女,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告:安某,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告:甘肃羽翔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宏城国贸A座3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安某、甘肃羽翔启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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