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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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811号案件名称
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811号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9844669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湾连园38号。法定代表人:徐瑞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超,男,1987年4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费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建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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