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嘉、闫伊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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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34号案件名称
于嘉、闫伊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嘉;闫伊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34号原告:于嘉,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闫伊鹏,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警察,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于嘉与被告闫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嘉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嘉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紫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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