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德成、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49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4982号
  • 案件名称

    王德成、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德成;邵元双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982号原告:王德成,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元双,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王德成诉被告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凡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982号原告:王德成,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元双,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王德成诉被告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