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成、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4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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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4982号案件名称
王德成、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德成;邵元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982号原告:王德成,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元双,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王德成诉被告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凡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982号原告:王德成,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元双,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王德成诉被告邵元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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