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蒋月娥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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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28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蒋月娥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蒋月娥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蒋月娥,女性,1962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蒋月娥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月娥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63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月娥银行存款37498.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明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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