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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刘祖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鄂2825民初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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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鄂2825民初2178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刘祖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刘祖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25民初2178号原告:王艳,女,199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刘祖泽,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侗族,职工,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王艳诉被告刘祖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章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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