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刘祖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鄂2825民初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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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鄂2825民初2178号案件名称
王艳、刘祖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艳;刘祖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25民初2178号原告:王艳,女,199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刘祖泽,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侗族,职工,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王艳诉被告刘祖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章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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