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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汪永军等抢劫、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02刑终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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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刑终219号
  • 案件名称

    马涛、汪永军等抢劫、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毛江华;马涛;汪永军;马开友;谢相如;祝永龙;马驰;李小平;罗雪梅;黄燕
  • 案件缘由

    抢劫;非法拘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刑终219号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江**,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81007361X,江西省贵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楼林组63号;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其强、何志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涛,男,2000年1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001310616,四川省冕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回龙镇丰乐村5组27号;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永军,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801281698,四川省岳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白庙镇郑家村8组23号;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开友,男,2000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200003308015,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潮河镇伏鱼村3组110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相如,曾用名谢相意,男,2000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200006151210,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纸厂组;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祝永龙,男,2000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1200012168573,四川省安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桥乡金山村5组88号;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 原审被告人马驰,男,1998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801021470,四川省青川县人,回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青溪镇东方村一组;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平,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12265057,江西省丰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镇路下村上保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雪梅,女,2001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200110304645,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哲庄乡哲庄村河口组;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燕,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610016643,四川省宜宾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天宫村1组28号;因涉嫌XXXX罪,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XX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雪梅、黄燕犯抢劫罪,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罗雪梅、黄燕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203刑初14、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开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罗雪梅、黄燕以及姜胜杰、罗微、卢群、黄方根、尧盛平、张飞(均未到案)等人,分别先后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来到株洲市,加入同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株洲市芦淞区多地通过租赁房屋设立传销窝点(俗称“家”),以“天津天狮”的名义按照原“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框架,安排、指示传销成员通过网络虚构交友恋爱、帮找工作等方法骗取他人到传销窝点,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交纳钱财购买虚拟的产品。传销组织的人员通过购买虚拟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方式逐次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杠哥”。 被告人毛江**于2019年4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10月升为主任,2020年8月转入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碧野华庭704房间的传销窝点(以下简称704窝点)并担任该窝点的主任,管理一段时间后由于被告人毛江**提拔为杠哥,该窝点交给其他主任管理。被告人毛江**作为主任中的“杠哥”,负责管理主任,安排主任的工作,收取主任交的钱款并上交给上一级的经理,给主任和业务员发放工资,进新人时安排主任尾随以及决定新人被带进哪个窝点。被告人马涛于2019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4月升为主任,2020年8月开始担任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间的窝点(以下简称708窝点)。被告人汪永军于2019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7月升为主任,负责到窝点内收集新人交的钱以及对窝点的日常管理。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汪永军开始担任704窝点的主任。被告人马涛、汪永军以及姜胜杰、罗微、卢群、黄方根、尧盛平均为窝点主任,负责管理窝点全部人员和安排全部事宜,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被害人购买产品的钱款,并在“杠哥”安排下负责尾随新人和到其他主任的窝点收取现金款。被告人马驰于2019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7月转到708窝点。被告人马开友于2019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3月左右转入到704窝点。被告人祝永龙于2019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7月在704窝点,2020年8月转入到708窝点。被告人谢相如于2020年8月17日加入该传销组织,一直在708窝点。被告人李小平于2019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10月初转入到704窝点。被告人马驰、马开友为窝点的业务代表,受窝点主任安排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交钱,主任不在时管理窝点,并向主任汇报,掌管房间钥匙,不许人员进出,保管被害人手机,控制被害人使用手机,授课并当被害人师傅,俗称“镇家”;被告人谢相如、祝永龙为窝点业务代表,受窝点主任安排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交钱,协助马驰、马开友对窝点进行管理,授课并当被害人师傅,俗称“撑家”。被告人罗雪梅于2020年5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6月下旬转入到708窝点。被告人黄燕于2020年5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9月转入到708窝点。被告人黄燕、罗雪梅负责以恋爱为名在网上邀约被害人至株洲市区并带至传销窝点。被害人所缴纳的钱款进入主任马涛、汪永军等人账户或手中后,再交付给杠哥毛江**或姜胜杰(未到案),由杠哥继续上交给上一层级的经理(未查明身份)。经理每月将一定数额的返点交给被告人毛江**,由被告人毛江**分发至主任处,主任再将窝点内人员的返点继续分发至个人。 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黄燕、罗雪梅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固定的骨干成员,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在传销窝点内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祝永龙参与抢劫、非法拘禁晋慧琳的事实 2020年5月,被害人晋慧琳由被告人祝永龙以恋爱为名骗至株洲市芦淞区某传销窝点,进入窝点后,被告人祝永龙将晋慧琳的手机收走,将房门锁上。窝点内的主任叶某要晋慧琳不要出去,还有几个人将晋慧琳按在墙上。因为害怕,晋慧琳在被上课后支付2800元购买一份虚拟的产品。被害人晋慧琳一直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被转移至704窝点。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祝永龙家属代为赔偿晋慧琳5000元,取得了谅解。 2.被告人毛江**、马开友、祝永龙参与抢劫、非法拘禁程立恒的事实 2020年7月25日,被害人程立恒被王玉莲(未到案)以恋爱为名骗至704窝点,被告人马开友将程立恒的随身物品收走。被告人马开友负责守门,不让程立恒出去。第二天,被告人马开友、祝永龙因为程立恒不愿意唱歌,将程立恒按在地上并用脚踩背上要程立恒服从。2020年7月28日,程飞宇(身份不详)将程立恒按在地上要程立恒购买产品,程立恒因为害怕就用手机扫码支付2800元到被告人毛江**收款码。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马开友知道程立恒有钱后,窝点主任姜胜杰要程立恒微信扫码支付20000元钱,并退给程立恒400元,实际支付1960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害人程立恒被转移至708窝点内,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3.被告人马涛、祝永龙参与抢劫、非法拘禁谢相如的事实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谢相如被卢群(未到案)骗至708窝点内。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祝永龙和李伟华、潘彪、张典重(均未到案)对其采取掐住脖子按压在地并进行言语威胁,迫使谢相如扫码支付2802.8元给被告人马涛。 4.被告人马涛、汪永军参与抢劫、非法拘禁徐万的事实 2020年8月25日,被害人徐万被王玉莲以恋爱为名骗至708窝点内。徐万发现是传销窝点后想要走,张飞、潘彪(均未到案)抓住徐万的头发、将徐万按压在地,将徐万随身物品收走。2020年8月28日,张飞要徐万交钱,徐万由于害怕被打支付至被告人马涛微信账户2602.80元,张飞从徐万箱子里还拿了200元现金。2020年9月23日,张飞要徐万交钱,徐万微信支付马涛账户2802.80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涛要徐万交钱,徐万微信支付马涛账户5605.60元。三次合计支付11210.4元。马涛将收取的钱款取现后交给徐万,徐万再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人汪永军、卢群。徐万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5.被告人马涛、汪永军、谢相如、黄燕参与抢劫、被告人马涛、汪永军、谢相如参与非法拘禁代琦芮以及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非法拘禁代琦芮的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代琦芮由被告人黄燕以恋爱为名骗至株洲市芦淞区的某传销窝点内。被告人黄燕将代琦芮的手机拿走。被告人谢相如安排代琦芮睡觉并将随身行李拿走了。此后,被告人马涛、汪永军、尧盛平多次以不交钱就不让离开威胁代琦芮交钱。代琦芮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不愿意交钱,就被尧盛平骂,代琦芮只好支付了2800元。 被害人代琦芮交钱后被转移至704窝点内,由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继续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6.被告人马涛、汪永军、谢相如参与抢劫、非法拘禁杨良龙的事实 2020年9月25日,被害人杨良龙被晋慧琳(另案处理)以恋爱为名骗至708窝点内。晋慧琳将杨良龙的手机拿走。被告人谢相如将杨良龙的随身物品拿走。第二天,被告人马涛将水泼在杨良龙脸上,要杨良龙听话,否则要打人。汪任杰(身份不详)威胁杨良龙不交钱就将他家里砸了。2020年9月30日杨良龙被迫扫码支付2402.8元至被告人马涛账户,另外支付400元现金。被告人马涛将现金取出交给杨良龙,杨良龙将28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汪永军拿走。张飞(未到案)继续要杨良龙交钱,不交钱会将杨良龙按在地上,主任会不高兴等进行威胁。杨良龙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10月11日扫码支付两次2802.8元至被告人马涛账户。所交的钱由被告人汪永军、卢群、尧盛平拿走。三次合计支付8408.4元。杨良龙交钱后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7.被告人马涛、汪永军、马驰、谢相如、罗雪梅参与抢劫、被告人马涛、汪永军、马驰、谢相如参与非法拘禁喻乐洋的事实 2020年10月11日,被害人喻乐洋被罗雪梅以恋爱为名骗至708窝点内。喻乐洋要报警,被告人马驰、谢相如、张飞(未到案)对喻乐洋掐脖子按压在地、从客厅拖至卧房,并将其随身物品收走。第二天,被告人马驰、谢相如和张飞将喻乐洋按在地上要其服从。2020年10月14日,喻乐洋因为害怕扫码支付至马涛支付宝账户2800元。2020年10月15日,张飞要喻乐洋交钱,不然会打人。喻乐洋扫码支付至马涛支付宝账户2800元,微信账户5605.6元。2020年10月18日,张飞继续威胁喻乐洋交钱,喻乐洋扫码支付至马涛支付宝账户2800元。三次共计支付14005.6元,被告人汪永军、卢群、尧盛平拿走现金。喻乐洋交钱后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8.被告人马涛、汪永军、马驰、谢相如、黄燕参与抢劫、被告人马涛、汪永军、马驰、谢相如参与非法拘禁高建的事实 2020年10月15日,被害人高建被黄燕以恋爱为名骗至708窝点内。张飞将门锁上并将高建随身物品收走。被告人谢相如对高建进行监视。第二天,被告人马涛以高建听课不认真为由,对高建脸部泼水。高建将被告人马涛扑倒在地后,被告人马驰、谢相如和张飞将高建按压在地,并掐住脖子、抓住头发予以言语威胁。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汪永军要高建交钱加入组织,高建不同意后,被告人汪永军将高建按在桌子上。2020年10月18日,张飞拿高建的手机要交钱,高建通过扫码的方式微信支付14014元给被告人马涛账户。马涛将收取的钱款取现后交由高建以现金形式再交付给被告人汪永军、尧盛平。高建交钱后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9.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罗雪梅参与抢劫、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参与非法拘禁张运的事实 2020年10月16日,被害人张运被罗雪梅以恋爱为名骗至704窝点内。张运的手机被人收走。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跟着张运监视,还威胁张运如果背叛就会剁掉张运的手。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马开友要张运购买产品加入组织,张运被迫扫码支付2800元。张运交钱后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10.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非法拘禁骆永涛、周意的事实 2020年9月7日,被害人周意被骗到704窝点内。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骆永涛被骗到704窝点内。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监听被害人手机通话及信息回复、将大门反锁、看守被害人、言语威胁被害人不准离开,直至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 综上,被告人毛江**自2019年10月作为主任,2020年8月为杠哥,被告人马涛自2020年4月作为主任,均参与全案抢劫9次、非法拘禁11人次,抢劫涉案金额81242元;被告人汪永军自2020年7月作为主任,参与抢劫7次、非法拘禁9人次,抢劫涉案金额56042元;被告人谢相如参与抢劫4次,非法拘禁4人次,抢劫涉案金额39228元;被告人祝永龙参与抢劫3次,非法拘禁3人次,抢劫涉案金额8402.8元;被告人马驰参与抢劫2次,非法拘禁2人次,抢劫涉案金额28019.6元;被告人马开友参与抢劫2次,非法拘禁5人次,抢劫涉案金额25200元;被告人罗雪梅参与抢劫2次,抢劫涉案金额16805.6元;被告人黄燕参与抢劫2次,抢劫涉案金额16814元;被告人李小平参与抢劫1次,非法拘禁4人次,抢劫涉案金额2800元。 2020年10月24日晚,被害人喻乐洋向外扔出纸币求救。2020年10月25日,民警查获了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窝点、碧野华庭704窝点,先后抓获了被告人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黄燕、罗雪梅、毛江**、汪永军、马涛、马开友、李小平等人归案,并扣押了申请表、光碟等证物。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罗雪梅、黄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物证、书证 1.人口信息,证明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10月24日李汀报警称在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有传销窝点,民警进行清查后解救喻乐洋、徐万、程立恒、高建四人。2020年10月25日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庆云派出所对喻乐洋等人被XXXX案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5日匿名报警称在株洲市芦淞区碧野华庭19栋704号有人被非法拘禁。2020年10月26日株洲市XX局芦淞分局建宁派出所对马开友等人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20年10月25日晚,民警在株洲市芦淞区碧野华庭解救了数名传销人员,发现马开友、李小平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4日,庆云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有传销窝点,10月25日凌晨对该房间进行清查,抓获被告人马驰、谢相如、祝永龙、罗雪梅、黄燕,当天下午将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抓获归案。经审讯,被告人对XXXX、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20年10月25日民警对毛江**租住的芦淞区淞亿宾馆侧的散户101室,对窝点内的毛江**进行传唤。对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进行搜查,查获涉嫌传销人员喻乐洋、高建、徐万、程立恒、谢相如、马驰、祝永龙、罗雪梅、黄燕、刘勤利、钟进田等人。扣押毛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50张、信封四个、天津天狮宣传光碟八套、租房合同一张、记事本13本。扣押一张写有“打110救命,入户细检”的百元纸币,XX机关将人民币发还给喻乐洋。 5.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民警拍照提取喻乐洋的微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支付流水。其中,喻乐洋和罗雪梅微信聊天中罗雪梅以男女朋友关系让喻乐洋来株洲;提取到喻乐洋写有救命的百元纸币;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喻乐洋两次支付宝支付给马涛2800元,2020年10月15日扫码支付5605.60元至“滔滔不绝”,2020年10月18日支付宝给马涛2800元。 6.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民警拍照提取高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高建和黄燕微信聊天中黄燕以男女朋友关系让高建来株洲;2020年10月18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14014元。 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徐万于2020年8月28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2602.80元;2020年9月23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2802.80元;2020年10月10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5605.60元; 8.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程立恒于2020年7月28日微信支付给“阳光明媚”账户2800元;2020年9月15日微信支付给“提拉米苏”账户20000元。 9.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杨良龙2020年9月30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2402.40元;2020年10月6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2802.80元;2020年10月11日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2802.80元。 10.提取笔录,证明对汪永军手机进行检查,对微信内容和支付宝内容进行提取。 11.微信账单,证明汪永军使用微信的支付记录。 12.微信内容照片,证明汪永军在“繁衍新生”群里的聊天记录。 1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2020年1月1日至10月25日汪永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14.微信截图,证明八个主任使用的微信名称。 15.微信账单,证明毛江**微信2020年6月至10月的账单。 16.株洲市中心医院监管中心院区体检表,证明毛江**、马驰、马涛、谢相如、汪永军、黄燕、罗雪梅、祝永龙均为正常收押,体检未见异常(除部分人有陈旧性疤痕)。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喻乐洋的陈述,证明2020年10月24日3时许,在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塞一张纸币求助,在房间被解救。2020年10月6日网上认识罗雪梅发展成为朋友关系。10月11日喻乐洋来到株洲,罗雪梅带喻乐洋到珉阁大厦C座708房。喻乐洋发现屋里有八九个人,喻乐洋发现不对劲就说要报警。谢相如、马驰、张飞还有不认识的男子将喻乐洋从客厅拖到房间里,谢相如掐住喻乐洋的脖子,马驰按住手,将随身手机、手表等物品搜走。第二天在房间里讲课,晚上,谢相如、马驰、张飞将喻乐洋按住地上要喻乐洋服从。上课灌输产品直销,加入有好处,第三天要喻乐洋交2800元购买产品加入他们的组织。因为害怕挨打,喻乐洋同意交钱,喻乐洋通过二维码用支付宝兑现2800元,将钱交给男主任郑洋女主任韩雨。14日晚上7点多,谢相如、马驰、张飞三人将喻乐洋拖进厕所,将头按在水桶里,不让喻乐洋走。喻乐洋答应不逃跑。15日9时许,张飞要喻乐洋多购买产品,不然老板还会打人,喻乐洋因为害怕就购买三个产品。一个是支付宝2800元给马涛账户,还有微信支付5605.60元给马涛账户。18日,张飞叫喻乐洋到厨房,言语威胁要喻乐洋再交2800元。喻乐洋将钱交给男主任郑洋,另一个主任不知道是谁。张飞要求喻乐洋将手机里银行卡的钱提到微信,将喻乐洋工商银行卡里提现4133.39元。喻乐洋将2800元钱交给郑洋和方浩洁。19日,马驰管理房间。喻乐洋在房间里上厕所都是谢相如跟着,手机也被控制了,不能出房门。 2.被害人高建的陈述,证明2020年10月25日被解救。2020年9月份在手机聊天软件上认识黄燕,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0月15日高建到株洲,黄燕将高建带到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高建进去后,张飞将两道门都锁了,张飞将高建身上的随身物品,手机已经被黄燕拿走了。高建看见里面有七八个人,高建当时要走,黄燕就做工作。晚上高建上厕所都是谢相如跟着监视。第二天马涛要高建考察他们的行业才能走,马涛看见高建敷衍,就拿起一杯水泼在高建脸上,高建将马涛扑倒在地,张飞、马驰、谢相如就围过来,将高建按在地上,谢相如掐住高建脖子,张飞、马驰控制手脚,马涛用手抓住高建的头发,“下次还这样,打断腿”。16日,马驰、韩雨上课。17日下午,汪永军做高建的思想工作,要高建加入直销组织,要交2800元钱,高建不同意。汪永军生气就抓住高建的头发,按在桌子上,拖到地上。18日13时许,张飞拿着高建的手机要高建交钱,张飞要高建多交几个,张飞拿着高建的手机将微信里3900元钱提现到银行卡,张飞将收款二维码给高建,高建用微信向滔滔不绝的账户支付了14014元,当时谢相如、马驰在边上。张飞将钱取出现金,高建将14000现金交给汪永军,汪永军将钱交给方浩洁。 3.被害人徐万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份网上认识王玉莲,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8月25日徐万到株洲来,被王玉莲带到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708房间。进门后门被锁掉,里面有很多人,徐万知道是传销窝点,徐万问王玉莲要回手机,王玉莲不肯。在洗脚时想要走,张飞抓住徐万的头发,将脸按在地上,潘彪按住他的腿,张飞将徐万的皮带、手机充电器等物品搜走。8月26日,张飞在房间里上课,说的是直销的合法性。28日开始说要交钱,张飞问徐万交钱,徐万害怕被打就交钱了。张飞问徐万要手机的支付密码,徐万就说出,张飞用微信绑定银行卡,张飞问徐万哪里有钱,徐万就告诉分期乐里可以贷款。2020年8月28日9时许,徐万就用微信扫码支付了2602元到滔滔不绝的微信账户,张飞又把徐万箱子里的200元现金拿出了。郑洋、韩雨将现金2600元给张飞,张飞将现金交给徐万。两个主任问徐万交2800元现金。徐万害怕就将2800元现金交给韩雨。2020年9月17日张飞要徐万想办法搞钱投入。2020年9月23日张飞又要徐万交2800元,徐万通过微信支付给滔滔不绝账户2802.8元,韩雨将2800元现金拿走。张飞调走后,“旺任杰”又要徐万交钱。2020年10月10日王滨要徐万交钱,张飞回来需要扫码支付,徐万支付5605.6元。“方浩洁”郑洋两个主任到房间将现金5600元拿走。 4.被害人程立恒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份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王玉莲,王玉莲以男女朋友名义要程立恒于2020年7月25日到株洲。王玉莲和一个女的接了程立恒到了株洲市芦淞区碧野华庭704房,王玉莲将程立恒手机拿走了。马开友将程立恒的随身物品拿走了,第二天屋里的人做自我介绍并要程立恒去唱歌,程立恒不愿意,马开友和祝永龙两人将程立恒按在地上,用脚踩背上,说要听他们的。之后是上课,灌输直销不违法。7月28日下午,程飞宇要程立恒投资,程立恒不愿意,程飞宇就将程立恒按在地上威胁,因为害怕程立恒就答应了投资,李小平的业务员对程立恒说要购买2800元产品,买的产品越多以后拿钱就越多。房间的主任方浩洁将扣的手机给了程立恒扫二维码转了2800元给方浩洁。方浩洁将收款变为现金给程立恒,程立恒将2800元现金交给了程飞宇。三四天后,房间里的业务员余念平、廖华强要程立恒投资,廖华强用拳头打了程立恒的脑袋,余念平将程立恒摔在地上,抓住头发按在地上,程立恒骗自己父母要钱。马开友知道程立恒收到钱后,窝点主任张世杰要程立恒扫码支付了20000元钱到微信上,并退给程立恒400元,实际收取19600元。张世杰取现后将钱交给程立恒,程立恒将现金交给了江灵。2020年10月15日被方浩洁带到了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窝点,直到被解救。马开友主要负责开关门和守门,杨浩、祝永龙、马开友、饶品聪充当打手。还有四个女的业务员负责从外面骗人进来。 5.被害人杨良龙的陈述,证明2020年9月份通过聊天软件认识晋慧琳,晋慧琳以男女朋友名义要程立恒于2020年9月25日到株洲。晋慧琳将杨良龙带到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进去后晋慧琳要杨良龙将手机给她。晚上,谢相如要将杨良龙身上的东西拿出来。9月26日说要一起上课,杨良龙将想要跑,被三四个人拉回来。谢相如上课讲了天津天狮投资赚钱的内容,交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汪任杰威胁不愿意投资就把你家里砸了,张飞说要杨良龙找家里人要钱。杨良龙借钱后,张飞扫码要杨良龙支付了2802.8元,2.8元是手续费。马涛主任将拿着2800元现金给杨良龙,杨良龙将现金交给卢群、方浩洁,要杨良龙写了申请表。张飞又要杨良龙交钱投资,杨良龙说没有钱,张飞说不交钱主任会发脾气,会将杨良龙按在地上,杨良龙只好想办法从家里要了5600元交给了张飞。708房间里,马涛是主任,负责管理和安排其他人做事,到银行取钱。马驰是镇家,和祝永龙一起协作马涛管理,保管钥匙。罗雪梅、黄燕都是业务代表,以聊天的方式拉进新成员。谢相如、徐万是撑家。杨良龙就听张飞的交钱,汪永军和卢群到房间将钱拿走。后面还是要搞钱来交,杨良龙就找家里人又交了两个2800元。第二次的钱是汪永军和卢群拿走了,第三次的钱2020年10月11日,尧盛平和汪永军拿走的。按压高建的是马涛、张飞和谢相如。 6.被害人张运的陈述,证明2020年9月份网上认识一女子。10月16日被骗到株洲来。房间内的几名男子就不让张运离开,并且逼他购买产品。马开友和李小平是窝点的镇家和撑家,这两个人非法拘禁他在房间,还有其他的两个男子也参加,但是不清楚姓名。马开友、李小平就是跟着张运,没有打骂他。房间内无法打开门,马开友和李小平还威胁张运如果背叛就会剁掉张运的手。张运购买了2880元产品。只听陈明华说过,陈明华刚进去的时候因为反抗被殴打过。 7.被害人代琦芮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份网上认识一女子叫黄燕。9月17日黄燕叫代琦芮到株洲来。黄燕带着一个女子接了代琦芮到一个房间里。黄燕将代琦芮手机拿走,徐万和钟进田找代琦芮聊天,要他加入直销组织。代琦芮不同意加入,方浩洁过来骂代琦芮。代琦芮因为害怕就同意。谢相如安排代琦芮睡觉,方浩洁、王滨、郑洋要代琦芮出钱投资产品。代琦芮不同意,但是方浩洁、王滨、郑洋以购买产品后可以离开房间,就被骗同意出资2800元购买了产品。10月份被安排到碧野华庭704房间。 8.被害人晋慧琳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份在网上认识祝永龙,骗她到株洲来。祝永龙和一男子接了晋慧琳带到一个房间。祝永龙收走了晋慧琳的手机,把门锁上。当时房间里的主任是叶思成,要晋慧琳不要出去,否则后果自负。还有几个男子按晋慧琳在墙上。晋慧琳害怕。在房间里上课,要出钱投资,晋慧琳觉得很划算就购买了2800元的投资。10月份被转到了碧野华庭704房间。房间主任是汪永军,镇家是马开友,撑家是李小平和陈明华。镇家保管手机,防止人员逃跑,保管钥匙。撑家组织学习上课。灌输思想大部分都会购买,少部分不买要离开的,主任将带人将人关在房间里不让离开。 9.被害人周意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份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一个男子,9月7日被骗到株洲。张飞、廖华强将她带到碧野华庭一栋楼房704号房间。张飞将她的手机交给马开友,之后一直不能使用手机,有消息或者电话,马开友和李小平就在边上要按照他们的意思回复,直到10月25日被解救。所在房间的镇家是马开友,撑家是李小平,马开友负责管理手机等物品还有房间的钥匙,撑家李小平负责房间里的学习,分配她们做事。房间里有两道大门,有个门是锁死的,钥匙在马开友手里。 10.被害人骆永涛的陈述,证明2020年9月20日左右到株洲,带到碧野华庭一栋楼房704号。一个主任要他交钱加入他们的组织,不同意就将他按在地上要打,又要他打电话搞钱来交,威胁说不能乱说话。就这样被控制在房间直到被解救。主任负责,所有活动都要请示主任,镇家是马开友,负责管理房间钥匙和手机,下面是撑家,负责讲课。主任给他们的规矩是不能出门、不能玩手机,按时上课,如果跑了就锯掉手脚。一个多月时间他只在几个男的看管下出门一个小时。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汀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4日13时许,在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楼下捡到一张写有“打110救命,入户细检”字样的纸币,就报警,并将该纸币交给警察。 2.证人袁中亮的证言、房屋出租合同,证明2020年4月19日,一男子通过58同城打电话给他要租房子,当天就见面签订了租房合同。房租都是微信转账给的。2020年4月20日严开心和袁中亮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袁中亮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708房屋租给严开心。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毛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4月份被人骗进传销组织。2019年10月被提拔为主任。主任是窝点的核心,都要听主任的话,业务代表是主任的左右手。毛江**做了主任后有自己的窝点,2020年8月份搬到碧野华庭704号,管理一段时间,推荐为杠哥,这个窝点就交给方浩洁。杆哥负责管理其他的主任,和经理联系,其他主任没有和经理联系的权力。经理把工资、奖励分给杆哥,杆哥再转给主任。毛江**负责管理马涛、汪永军、方浩洁,窝点有碧野华庭704、珉阁大厦708。两个窝点有8个主任,张世杰、汪永军、马涛、江灵、程飞宇、方浩洁、毛江**、韩雨,珉阁大厦镇家是马驰,撑家是祝永龙、谢相如,业务员有徐万、程立恒、张飞、喻乐洋、高建、周意、晋慧琳、张运、骆永涛,碧野华庭镇家是马开友,撑家是李小平。在洗脑无效后,毛江**会授意镇家朝新人喊叫,窝点的其他人围过来,镇家就会要打人的气势,对方会害怕,如果新人还不肯就范,镇家就会控制住,按在地上,但是不会打人。新人进窝点后,镇家会第一时间把手机扣掉,防止逃跑和透露消息。窝点内除主任外,镇家和撑家可以离开窝点,其他不能自由出入。业务员工资是367.5元,但是要交270元每月的伙食费。主任工资有2000多元,主任可以拿到分红,每套产品50元给主任。毛江**从4月份后拿到工资大约一万元。8个主任之间有微信群“繁衍新生”,有汪永军、姜胜杰、马涛、尧盛平、卢群、黄方根、罗微和毛江**。主任里面只有毛江**和姜胜杰是杆哥,其他主任要听杆哥的。程立恒是2020年7月进到碧野华庭的,徐万是2020年8月进到珉阁大厦的,杨良龙是2020年9月进到珉阁大厦的,喻乐洋、高建是2020年10月份进到珉阁大厦的,新人怎么进来不需要毛江**操心,马涛和尧盛平微信群里通报经新人,就安排接人,群内商量接人以及尾随的主任人选,经过毛江**同意实施。程立恒交的第一个2800元是扫毛江**的微信,取现金后交给谁不清楚。高建、喻乐洋、杨良龙、徐万、程立恒交的现金会存到经理的银行卡里,卡号不记得。给下面的人发钱都要经过毛江**。上面的雷景荣会把现金给毛江**,毛江**转给下面的7个主任。汪永军微信里大额的钱是新人交的钱,其他的是日常开销用钱。毛江**的月工资是几百元,只是为了升到经理才坚持的。喻乐洋交了2800元,是汪永军和另一个主任去的,钱最后是张世杰交给经理去了。第二次是汪永军和尧盛平拿的钱,张世杰给了经理。高建有5套钱,徐万1套,都是张世杰将钱打给经理了。张世杰每次打钱都会告诉毛江**。张世杰转的钱,有程立恒8套,杨良龙1套,徐万2套还是3套,高建5套,喻乐洋4套。 2.被告人马涛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份加入天津天狮组织从业务员做起,到2020年4月份升为主任。从2020年8月份开始负责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间。做直销就是通过网络添加异性朋友谈感情,然后邀请过来。黄燕、罗雪梅、刘勤利、钟进田负责和网友聊天,邀请人来。谢相如、马驰、祝永龙负责和新来的人聊天,新来的人不听话就由他们负责将新人按在地上教育。马驰还负责管理房门钥匙,有人出去要经过马涛的同意。马涛负责收钱,给下面的人发工资以及买生活用品,负责收取生活费。新人来到房间后,会将手机收掉,有电话和信息就会要新人怎么回复,会有人24小时看管。新人交钱后,会安排一个师傅,过渡期后不反抗就不会有人跟着。一共收取了谢相如2800元、高建14000元、喻乐洋14000元、徐万5600元、罗雪梅2800元,共计36400元。2020年10月中旬罗雪梅邀请喻乐洋来,谢相如、马驰、张飞将喻乐洋按在地上搜走了随身物品。谢相如是8月份来的,交了2800元,谢相如将喻乐洋、高建按在地上过。收取的钱全部转给了张世杰,张世杰给现金给马涛,马涛将现金给新来的人再交给其他主任了。马涛从2020年6月份开始当主任,毛江**发给他3000元左右工资。马涛在群里向毛江**反映新人的情况,毛江**会决定是否留下新人。七八月份的时候,毛江**让张世杰来决定新人的去留。珉阁大厦的租金是由汪永军在支付。汪永军是在六七月份当的主任。业务员将新人的个人信息发给马涛,马涛再发到主任群里向毛江**汇报,毛江**和姜胜杰去人谁陪同接新人。程立恒是王玉莲邀请的,姜胜杰安排马涛跟随。杨良龙是程飞宇和马涛跟随的,喻乐洋是卢群带业务员去接的。高建和徐万是谁跟随不清楚。徐万8月份从2020年8月到10月共计交了4个产品,高建10月份交了5个产品的钱,杨良龙收了3个产品的钱,喻乐洋总共交了44800元。这些钱都是给了马涛,在群里给毛江**汇报了。被告人马涛的供述,证明杨良龙第一次缴纳的2800元其中400元是现金,2400元是转账。 3.被告人汪永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3月份被人骗进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汪永军购买了20份产品。2019年7月份,窝点搬到了珉阁大厦708房间。2020年7月底被其他主任任命为新的主任,负责收钱以及窝点日常管理,生活开销。直到2020年10月20日接管芦淞区碧野华庭704窝点。毛江**带汪永军学习窝点的规矩和如何带新业务员。窝点由经理、杆哥、主任、镇家、撑家、业务员、新人组成。目前两个窝点由经理雷景荣负责,杆哥张世杰和毛江**负责管理6个主任,马涛是708的窝点主任,江灵负责管理708和704窝点的业务员,陈飞宇负责教主任做什么事情,方浩洁负责管理708和704窝点的业务员,汪永军负责管理708和704窝点的业务员,以及是704窝点的主任,韩雨负责708和704窝点的业务员。镇家马开友负责704窝点,马驰负责708窝点。撑家谢相如、祝永龙负责708窝点。李小平、陈明华负责704窝点。业务员有徐万、程立恒、张飞、喻乐洋、高建、钟进田、刘勤利、黄燕、罗雪梅(九个人是708窝点的),代琦芮、周意、晋慧琳、张运、骆永涛是704窝点的业务员。由业务员网络上和人聊天,成为男女朋友后骗人来上班,进到窝点。人到窝点后,被窝点的人控制住,将身上的东西和手机没收,限制离开,接下来就是业务员对新人上课。如果有人反抗或者要报警,就会控制新人的手脚,窝点的镇家和靠谱的业务员将人按在地上,不会动手打人。新人冷静后,会要他购买公司的产品,如果拒绝购买就会强迫购买。镇家会辱骂新人,语言威胁,不买就会动手收拾他,新人一般会害怕就会购买产品。窝点里业务员级别的人都要交生活费,房租是汪永军去交的。业务员拉人进来,新人购买2800元产品,业务员就分得367元提成,之后新人继续购买产品就不会有提成。2800元由新人交给主任,主任收取现金后同意交给杆哥张世杰或者毛江**,张世杰、毛江**再将钱交给雷景荣。雷景荣按照一个产品微信转账50元的标准,一个月后转给相应的主任。平时的生活费是业务员直接转给汪永军,用于日常生活和房租。汪永军在担任主任期间,微信一共收到41000元,一共支出25900元,支付宝收取45998元,支出50600元。获利1万元左右。成为主任后每月有3000元的工资。汪永军先是自己交钱取得主任信任,后来自己没钱了,就强迫他人交钱,后来被提拔为主任。按压过高建,高建交了2800元钱,喻乐洋不记得交钱多少。汪永军在担任主任期间收的钱有十万元左右,收到的钱都交给毛江**或者张世杰。被告人汪永军的供述和辩解(马涛案证据3卷19-22),证明2020年7月24日张世杰将汪永军提拔为主任,是在珉阁大厦708房。汪永军是和马涛共用一个窝点。2020年10月22日才到碧野华庭704房接替方浩洁为窝点主任。喻乐洋、高建是2020年10月被罗雪梅、黄燕骗进珉阁大厦708来的,徐万是2020年8月被骗进珉阁大厦的,杨良龙是2020年9月骗进珉阁大厦的。汪永军和马涛共管珉阁大厦708房。新人进来由女业务员向马涛汇报,马涛在群里通报情况,由杆哥安排人去接新人,708和704的杆哥是毛江**。对新人进行威胁,由住在窝点的主任安排,组织镇家、撑家事实,其他主任配合,直到新人服从并交钱。汪永军当主任后,进了喻乐洋、高建、徐万、杨良龙、程立恒5个人。新人交的钱都给毛江**和姜胜杰了。毛江**拿到新人交的钱后,每月给主任转工资,下面镇家、撑家、业务员的工资由驻点主任从毛江**处领取信封装好的现金,都是毛江**安排的。2020年10月14日,马涛在群里说喻乐洋已经交钱了,姜胜杰安排汪永军和卢群去拿现金,马涛收钱后,汪永军和卢群在房间里举行了交钱仪式。卢群将现金拿走,不是交给姜胜杰就是交给毛江**。15日,马涛说喻乐洋又交钱了。姜胜杰安排汪永军和尧盛平去拿的现金,汪永军拿了8400元现金交给姜胜杰。18日,喻乐洋又交了2800元,汪永军和尧盛平拿的现金。尧盛平将2800元现金上交的。2020年10月18日,高建不愿意交钱,汪永军将高建按在地上威胁交钱,高建扫马涛的收款码交了14000元。汪永军拿到现金后给尧盛平带走了。2020年8月28日,马涛在群里说徐万交了2800元,汪永军和卢群拿到的现金,卢群将现金拿走。9月23日,马涛说徐万又交了2800元,汪永军和卢群拿的现金,卢群将现金上交。10月10日,马涛说徐万交钱了。汪永军和尧盛平拿到现金5600元,尧盛平上交了。杨良龙和程立恒交钱时,杆哥没有安排他去收钱,不清楚交钱情况。新人每次交钱,毛江**和姜胜杰都是知道的。汪永军经手的钱有喻乐洋的14000元,高建的14000元,徐万交的11200元共计39200元。 4.被告人马驰的供述(马涛案证据2卷16-23),证明被人骗至传销窝点后,交钱加入了传销组织。2020年10月10日罗雪梅将喻乐洋骗到窝点后,张飞和谢相如将喻乐洋按住地上骂了一顿。过了两三天,喻乐洋说他身上的银行卡是洗黑钱的警察会来。马涛说要打喻乐洋一顿,张飞将喻乐洋拖进厕所按在水桶里,马驰将喻乐洋的手掰开,谢相如也帮忙。所有事情都是主任决定,工资也是由主任代发,主任负责收钱。发了工资12000元。被告人马驰的供述,证明2020年8月16日早晨,马驰在睡觉时听见高建在大叫说不走了,马驰意识到高建可能被打了,但是没有起床去看。马驰没有对高建动手过。 5.被告人谢相如的供述,证明2020年8月17日被罗纯以交友名义骗到株洲,被带到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708房。房间里几个男子将谢相如按在地上,随后祝永龙对谢相如搜身,将随身物品搜走。张飞对他讲课,一起赚钱。2020年8月20日,谢相如微信扫码交钱2802.8元投资,又将手机收走了。谢相如将现金交给郑洋,祝永龙是谢相如的大师傅,负责教他如何做业绩,李伟华是他的小师傅,负责陪着他。交钱后可以领取工资,每月2000元,但是要押一个月工资。刚刚计入的是业务员,做成三个业绩(一个业绩是2800元)就提升到业务代表,做成十个业绩就是业务主任,做成六十五个就是业务经理,做成393个业绩是高级经理。无论什么级别都有底薪,业绩就有提成。马涛是主任,马驰是业务代表,也是镇家,祝永龙也是镇家,罗雪梅、黄燕是业务代表,负责拉新成员。程立恒、徐万、高建、杨良龙、喻乐洋都是被骗进来的信任。马驰和祝永龙之前的镇家是张飞,谢相如和徐万现在是撑家,负责将窝点里的人哄开心。喻乐洋是罗雪梅邀请的,高建是黄燕邀请的,徐万是王玉莲邀请的,杨良龙是晋慧琳邀请的。新成员从进来就受到自由限制,房间是反锁的,有两道门,钥匙专人保管,手机和身份证被收走,不能离开房间。喻乐洋进来时,张飞和谢相如将喻乐洋拖进房间,按在地上,谢相如按住喻乐洋的脖子,张飞按住腿,马驰按住手,用言语威胁他,三个人将喻乐洋身上物品收走。2020年10月17日,黄燕、王玉莲将高建接到房间后,徐万、程立恒对高建搜身,谢相如和程立恒睡在高建旁边。高建在按住马涛是,谢相如和张飞将高建按在地上。被告人谢相如的供述和辩解(马涛案检察卷),证明2020年9月代琦芮被黄燕骗到珉阁大厦708房间来。第二天,方浩洁主任讲话时代琦芮没有看着方浩洁,谢相如掐住代琦芮的脖子按在地上,要代琦芮看着主任。 6.被告人祝永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10月份,被人骗进传销窝点,进入房间后被几个男子按在地上搜走身上物品。有人要他加入天津天狮团队,交2800元钱。后来祝永龙就被控制在房间里,祝永龙购买了7个产品。2020年10月20日被马涛带到珉阁大厦708窝点。现在祝永龙在窝点里是撑家。2020年8月份,马涛负责的窝点内,谢相如进入窝点后要离开,祝永龙就用手掐住他的脖子按在地上,还有李伟华和潘彪一起按住了谢相如,拖到客厅里就搜身,拿走身上的物品和现金。祝永龙第二天给谢相如上课,张飞要谢相如交了2800元钱。房间钥匙由镇家保管,门窗都是关上的,门有两道锁,不能随意进出,身份证和随身物品是统一保管。谢相如交钱后被马涛提拔为撑家。马涛下命令控制谢相如,只要新人不配合就将其控制住。谢相如被带到708房间是,马涛不在,但是马涛和祝永龙、张飞、李伟华、张典重明确了,由张飞牵头,另外三人协助,新人不配合就控制住他。程立恒在碧野华庭窝点时,马开友搜了他的身,程立恒反抗时,马开友叫了祝永龙将程立恒按在地上要程立恒配合。程立恒后来交了2800元钱,应该是交给当时的主任程飞宇。晋慧琳是祝永龙骗到传销组织的。 7.被告人罗雪梅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10月份骗了张运到株洲。窝点主任是马涛,镇家以前是张飞后来是马驰和祝永龙,黄燕、钟进田是“代朋友”,“黑脸”是谢相如、祝永龙、马驰和张飞。对新人进来后,将手机收起来,也不能自由离开,镇家和“黑脸”会言语威胁、按住身体、将头按在水里等方式让人害怕。罗雪梅拉了喻乐洋进到窝点。罗雪梅将情况报告给马涛主任,马涛安排罗雪梅和韩雨一起将喻乐洋带到窝点,张飞和谢相如对喻乐洋进行威胁。过了几天,罗雪梅看见厕所水桶里有头发,猜到喻乐洋被人按在水桶里。方浩洁给过罗雪梅两次共计500元钱。罗雪梅到708房间时,徐万已经在里面了,不知道徐万有无被暴力威胁,只记得徐万不能出门被限制自由。杨良龙也是早就在房间,没有看见有被威胁,只是不能出门。 8.被告人黄燕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4、5月份被人骗进传销组织,交钱2800元加入组织。2020年9月黄燕到了珉阁大厦的窝点。马涛是主任,马驰是镇家,撑家是谢相如和祝永龙。主任教她在网络上以谈恋爱名义骗人进来,带人到传销窝点内。新人到窝点后没有自由,做事情被人监视,不可以使用手机。黄燕拉了高建一个人新人。2020年9月份加高建的微信好友,聊了半个月,高建答应来株洲。黄燕和王玉莲一起接高建到珉阁大厦708房间,将高建的手机收掉。高建第二天打马涛,被谢相如、马驰等人按在地上。后来高建交了5个产品的钱。黄燕在窝点内拿了两次钱估计500元,是主任给的。2020年8月份,骗了代琦芮到株洲珉阁大厦窝点,是黄燕和韩雨一起接着带到窝点的。2020年8月份在网上加了代琦芮,2020年9月份被骗到了转账。黄燕和卢群接了代琦芮到珉阁大厦708窝点,后来调走到别的地方了。2020年8月25日徐万来到708房间当天晚上,被张飞等人强行按在地上,徐万有没有被按在地上就不知道。徐万不能出门,被马涛、马驰等人限制。马涛、马驰、谢相如等人对杨良龙有言语上的威胁,具体说了什么不清楚。 9.被告人马开友的供述,证明在碧野华庭19栋704房间负责洗衣做饭,不知道对新人进行殴打、恐吓和强迫购买产品。在碧野华庭19栋704号住了一个多月,李小平晚一天到的。传销窝点主任是郑阳,他是镇家,有两个撑家李小平和陈明华,就是管理人员。主任最大,镇家负责菜米,撑家负责做饭。窝点里只有主任可以随意进出,窗户是封闭的。他没有参与过对新人进行殴打威胁交钱。对其他的内容均拒绝供述。 10.被告人李小平的供述,证明在网上认识一个人,到株洲后是几个男将他接到一个房间,房间里有很多男女,将他身上的物品收走。之后就是有人给他们上课,他没有拉人进来。在碧野华庭19栋704号住了一个多月,传销窝点主任是郑阳,他是撑家。窝点里不可以随意进出,窗户是封闭的。他没有参与过对新人进行殴打威胁交钱。对其他的内容均拒绝供述。不知道房间内传销,在碧野华庭19栋704号负责打牌、唱歌等。也不知道对新人殴打或者恐吓,他在704房间是郑阳逼的。 11.犯罪嫌疑人钟进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月被张飞骗到株洲,到窝点后有人用言语威胁说不听话就打人。过几天就要交钱,因为害怕就交了2800元。主任马涛教她在网络上骗男子到窝点来。钟进田骗到男子后就报告给马涛,安排人将随身物品搜走,如果对方不配合就由“黑脸”言语威胁。过几天就要新人加入,不愿意就有黑脸按在地上控制,将头部按在水桶里。窝点交钱说是做直销,但是从没有看见什么产品。窝点的主任是马涛,“代朋友”是韩雨和黄燕,黑脸是谢相如、张飞、祝永龙、马驰,镇家是张飞、马驰和祝永龙。新人到窝点后不能自由行动,手机被收走,有人跟着监视。钟进田将石荣彪拉进了窝点。2020年9月份发了365元工资,是马涛主任给的。 12.犯罪嫌疑人刘勤利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6月份被骗进传销窝点,交了2800元钱后加入组织,之后被换到珉阁大厦708号房间直到被民警查获。被一起抓获的还有马涛主任,窝点都是马涛负责,马驰是业务代表也是镇家,和祝永龙协助马涛对窝点管理,保管房门钥匙,祝永龙是业务代表也是镇家,和马驰协助马涛对窝点管理。谢相如和徐万是撑家,负责哄人开心。刘勤利、罗雪梅、钟进田、黄燕都是业务代表,负责聊天拉人进窝点。刘勤利拉了陈明华到窝点,因为刘勤利换地方后就没有见陈明华了。罗雪梅邀请了喻乐洋,黄燕邀请了高建,钟进田邀请了一个人进来。新人到窝点后如果不愿意加入,一般会将人按在地上威胁恐吓并搜走身上手机、身份证等物品,再进行洗脑上课。新人进来后自由受限制,房间是反锁的,钥匙专人保管,做事有人陪同,使用手机有人看守。 五、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明高建辨认出“方浩洁”(尧盛平)、马驰、张飞、马涛、谢相如、黄燕。喻乐洋辨认出罗雪梅、谢相如、马驰、“韩雨”(卢群)、“郑洋”(汪永军)、“王滨(马涛)”、张飞。徐万辨认出张飞、“韩雨”(卢群)、“郑洋”(汪永军)、马涛、王玉莲。程立恒辨认出张飞、“韩雨”(卢群)、“方浩洁”(尧盛平)、“尚阳”(毛江**)。杨良龙辨认出方浩洁(尧盛平);辨认出韩雨(卢群)、郑阳(汪永军)。周意辨认出镇家马开友、主任汪永军、撑家李小平;骆永涛辨认出镇家马开友、主任汪永军、撑家李小平;晋慧琳辨认出镇家马开友、主任汪永军、撑家李小平;陈明华辨认出镇家马开友、撑家李小平;代琦芮辨认出镇家马开友、主任汪永军、撑家李小平;张运辨认出镇家马开友、主任汪永军、撑家李小平。 六、辩护人陈钟鸣提供了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祝永龙赔偿了晋慧琳5000元,取得了谅解。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毛江**、马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司法部》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永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司法部》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谢相如、祝永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开友、李小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雪梅、黄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毛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马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汪永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谢相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祝永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六、被告人马开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马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李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九、被告人罗雪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黄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祝永龙、马开友价值22400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程立恒(被告人祝永龙在2800元范围内共同追缴)。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祝永龙价值2802.8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谢相如。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价值112112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徐万。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谢相如、黄燕价值2800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代琦芮。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谢相如价值8408.4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杨良龙。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马驰、谢相如、罗雪梅价值14005.6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喻乐洋。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马驰、谢相如、黄燕价值14014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高建。共同追缴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马开友、李小平、罗雪梅价值2800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张运。 宣判后,上诉人毛江**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所在的犯罪组织仅是一般传销组织,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一审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XXXX罪的构成要件;3、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请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上诉人马涛以“认定的部分抢劫事实及抢劫金额有异议”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上诉人江永军以“认定其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有异议,对认定参与抢劫和非法拘禁次数有异议”等为由,请减轻处罚。上诉人马开友以“被害人程立恒、张运是自愿购买产品”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江**、马涛、汪永军、马开友及原审被告人谢相如、祝永龙、马驰、李小平、黄燕、罗雪梅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采用固定模式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毛江**、马涛、汪永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谢相如、祝永龙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上诉人毛江**、马涛、汪永军、马开友及原审被告人谢相如、祝永龙、马驰、李小平在被害人财物被劫取之后,为使被害人加入其所在组织,仍伙同他人采取反锁房门、专人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毛江**、马涛、汪永军、马开友及原审被告人谢相如、祝永龙、马驰、李小平均系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毛江**、马涛、汪永军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要求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牢固性,以暴力、威胁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的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毛江**、马涛、汪永军、谢相如、祝永龙、马驰、马开友、李小平、黄燕、罗雪梅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其中,毛江**、马涛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汪永军是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谢相如、祝永龙、马驰、马开友、李小平、黄燕、罗雪梅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谢相如、祝永龙、马驰、马开友、李小平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毛江**、马涛、汪永军、谢相如、祝永龙、马驰、黄燕、罗雪梅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祝永龙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晋慧琳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被抢劫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范围内退赔。 上诉人毛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所在的犯罪组织仅是一般传销组织,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理由,经查,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发展;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株洲市城区内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百姓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上诉人毛江**及其辩护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毛江**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XXXX罪的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犯罪集团的作案模式系以传销为名,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财为真实目的,各被告人是强行劫取而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压制使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毛江**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是根据上诉人毛江**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上诉人毛江**量刑是适当的,故对上诉人毛江**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马涛提出“认定的部分抢劫事实及抢劫金额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上诉马涛参与抢劫事实及抢劫金额有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等书证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汪永军是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是根据江永军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认定的,汪永军对“认定其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有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汪永军“对认定参与抢劫和非法拘禁次数有异议”及上诉人马开友提出“被害人程立恒、张运是自愿购买产品”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上诉人马涛、江永军、马开友量刑是适当的,故对三上诉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开友及原审被告人马驰、谢相如、祝永龙、李小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罗雪梅、黄燕犯抢劫罪,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罗雪梅、黄燕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加云 审判员  张树萍 审判员  刘 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 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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