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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冉、邢爱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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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852号
  • 案件名称

    郭冉、邢爱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冉;邢爱红;孙靓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冉,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辽宁如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爱红,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靓,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孙靓配偶。上诉人郭冉因与被上诉人邢爱红、原审被告孙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66元(上诉人郭冉已预交),减半收取3183元,由上诉人郭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春雨审判员  任 娲审判员  张 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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