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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团、尚学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4执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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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执1351号
  • 案件名称

    王小团、尚学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小团;尚学友;刘京京;尚某1;尚某2;李龙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4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团,女,1963年04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尚学友,男,1962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刘京京,女,1985年11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尚某1,男,2008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尚某2,男,2014年07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李龙辉,男,1994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关于申请人王小团、尚学友、刘京京、尚某1、尚某2与李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辉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有保险信息:无。有车辆登记信息:无。三、2021年8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龙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龙辉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924361.4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 祯审 判 员  徐 翔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秋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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