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特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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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特1618号案件名称
李宝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宝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特1618号申请人:李宝中,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琳,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宝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宝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双方共同确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按法律规定合理赔偿李宝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修车费、停车费共计33000元,此款定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李宝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当事人双方就本案一次性赔偿终结,互不追究,别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宝中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江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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