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芳、陆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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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1815号案件名称
景芳、陆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景芳;陆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景芳,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被执行人:陆南,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申请执行人景芳申请执行陆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辽01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景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陆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9)辽01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7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诉讼保全费45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陆南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执行财产。2021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拍卖。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陆南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线索、已限高失信的工作情况向申请人作出通报,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意终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18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剑平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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